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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14 16:43:14作者:爱游戏app官方网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蓄电池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蓄电池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77号)和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蓄电池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蓄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蓄电池生产的基本工艺管控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拥有相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申报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和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方面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蓄电池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申报人员近三年内担任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期考核一定要达到“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一)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技术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高评委审核确认,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参加完成蓄电池行业相关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已通过鉴定(验收)的前五名专业人员。

  2.蓄电池行业相关的国家级科技奖(科技奖、科学发明家、自然科学奖,下同)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前十名获奖人员、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及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六名获奖人员。

  3.从事本专业方面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连续两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是当年度国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25倍以上。

  4.具有国家标准委员会资质参与审核蓄电池行业相关国际标准或主持起草蓄电池相关国家标准(排名第一)。

  第七条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门槛外,还须按从事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和生产的基本工艺管控分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蓄电池技术开发工程设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蓄电池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蓄电池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蓄电池领域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将蓄电池领域技术成果在行业内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好技术效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具有将蓄电池领域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大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有着非常丰富的蓄电池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部门)技术管理工作;

  2.获蓄电池领域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区级一等奖以上科技奖;

  3.获得蓄电池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排名均为第一);

  4.完成授权的发明专利获省部级以上专利金奖(排名前五)、专利银奖[M1](排名前三)或专利优秀奖(排名第一);

  5.完成过1项以上蓄电池领域国家、行业(团体)或区域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深入系统地掌握蓄电池材料回收和污染治理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工艺设计、技术改造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完成过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方面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以上内容方面的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有着非常丰富的蓄电池循环经济和环保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部门)技术管理工作;

  5.参加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国际学术会议并作专项技术报告或参加全国性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等方面的专业学术会议并作专项技术报告3次以上。

  1.完成过本单位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述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方面的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完成过1项市厅级以上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领域研发项目或企业重要研发项目;

  3.获蓄电池循环经济和环保领域的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

  4.获得蓄电池领域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排名均为第一);

  5.完成过1项以上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领域国家、行业(团体)或区域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6.完成授权的发明专利获省部级以上专利金奖(排名前五)、专利银奖(排名前三)或专利优秀奖(排名第一);

  7.主持或负责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境保护企业和事业单位技术(包括工艺、生产、质量、装备等)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有关技术管理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深入系统地掌握蓄电池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蓄电池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蓄电池生产企业工艺设计、技术改造或生产技术工作及蓄电池装备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完成过本单位基本的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质量,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有着非常丰富的蓄电池生产的基本工艺管控企业和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部门)技术管理工作;

  5.参加蓄电池相关专业国际学术会议并进行专项技术讲座或参加蓄电池专业全国性学术会议并进行专项技术讲座3次以上。

  1.完成过本单位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述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方面的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获蓄电池领域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

  3.获得蓄电池领域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排名均为第一);

  4.完成授权的发明专利获省部级以上专利金奖(排名前五)、专利银奖(排名前三)或专利优秀奖(排名第一);

  6.主持或负责蓄电池生产制造、检测企业和事业单位技术(包括工艺、生产、装备等)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有关技术管理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建立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近5年或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所取得的,同时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

  1.蓄电池涉及专业(领域)包括:电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循环利用、专用装备、分析检测、电池管理系统等。

  (1)从事蓄电池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等蓄电池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研究开发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2)从事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铅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的梯次利用、循环回收新研发技术、合金冶炼技术开发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3)从事蓄电池生产的基本工艺管控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是指:在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生产企业从事工艺开发、工艺管理、生产管理、装备管理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

  3.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6.技术创新平台:政府授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等。

  8.技术创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方法。经济效益:新产品以出售的收益记,其他成果以经济效益(净值)记。

  9.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新产品奖、新技术奖、新材料奖、专利奖等专业奖项。同一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10.工作年限:从事技术相关工作按本专业计,其他为非本专业,分别计算,合计使用。

  第十四条申报参加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三)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